五戒相经笺要集注

2023-05-26 18:35 皈依修学手册

五戒相经笺要集注

◎广化律师

夫五戒者,一切世出世间诸善法戒之根本也。佛法以五戒开演八关斋戒、沙弥十戒、比丘二百五十戒、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,乃至梵网菩萨十重四十八轻之一切戒法。依之渐次修学,三聚悉持,清净无犯,得圆满成就尸罗波罗蜜,乃至圆满无上菩提。何以故?受持五戒,破贪嗔痴烦恼。持不杀生戒,破嗔,杀罪由嗔心起故。持不盗、不淫戒,破贪,以盗、淫之罪由贪心起故。持不妄语戒,破痴,妄语由痴心发起故。持不饮酒戒,消除放逸,饮酒能破诸戒故。谓财、色与酒,是三种惑,臣耽丧家,君重亡国。

受持五戒者,近报人天,远证佛果。《优婆塞戒经五戒品》云:若有说言离五戒已度生死者,无有是处。善男子,若人欲度生死大海,应当至心受持五戒。

或问曰:五戒为佛弟子修身行道之规约也,何关国计民生、世界和平?

答曰:君不闻乎?平天下之本在国,治国之本在家,齐家之本在修身;身修而后家齐(持五戒即是修身),家齐而后国治,国治而后天下平。当知要图世界和平、民生乐利,当自人人受持五戒起。五戒对于世出世法,有如是广大功德,是故经云:有善男女布施满四天下众生,四事供养,尽于百年,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,以戒法类通情非情境故也。

近来授受五戒之风盛行,本是好事,但传戒时间仅仅数日,且忙于仪轨之演练、斋供之奉献,剩余少许时间讲演戒法,致使诸戒子,对于所受之戒法,不知持、犯;既犯矣,又不知重、轻,可悔、不可悔,于戒相上产生迷惑。方才上山受戒,下山即便犯戒,却不知其非。然已受戒而犯戒者,罪加一等。愚顽者,罪上加罪,不知悔改;懦弱者,掉头而去,不再信佛。如是等辈,诚可怜悯。复有存心忏悔受持净戒者,恨不得其门而入,彷徨无主。因本寺家风,着重持戒念佛,遂纷纷要求老衲,开讲《五戒相经笺要》。

盖此经于藏经中虽有蕅益大师之笺要及弘一大师之补释,然皆为文言,流通不广,所以大众劝请老衲重新宣讲,讲毕以通俗文字记录印制成书,流通益世。令已受五戒者,认识戒相之持犯轻重,使无疑惑;而未受五戒者,发心受戒,修诸功德,普利人天。

吾哀其心诚而语切,极悲悯之,欲令成就,而老病交加,心余力拙,嘱待与诸同学商量以后再作决定。退而谋诸昆,众曰:可也。吾曰:怎么可?吾说话含糊,声音沙哑;手指发抖,难以成书,如何可行?众曰:说话不清,以传译宣之;手不能书,以笔录为之。为利众生,突破万难,不亦可乎!吾久欲分工合作,弘法利生,疑而不决,今闻众意,欣然颔首可之。

于是大众欢喜雀跃,热心促成。当场遴选传译、记录、证义、问难、润色及印制等职事。长老比丘为影响众,沙弥和行者为当机众,老头陀法师为随喜众其余诸出家在家僧俗人士亦随喜参加。执事分配已竟,立即各就各位展开工作。首由老衲宣讲经文,讲解要义,继之辩论词义,其后再作结论,记录成章,证义不误,终而润色,排版印刷。课程进度,均按预定计划行之,排除困难,日有进展。不出一年,即告完成,行将出版,执事者乃问序于老衲。吾乃欣然题词曰:

弘法利生佛子天职分工合作各尽其力

弘扬五戒尤为要切朝斯夕斯念兹在兹

献身献心令始令终发菩提心有愿必成

佛历三〇二二年

公元1995年

岁次乙亥夏安居中

惭愧比丘广化谨序于台中市南普陀寺丈室

◎昙昉

《五戒相经笺要》今有二本:金陵新刻,校点疏略,文字句读并多讹舛;旧刻莫审所出,较前为善,而流布者希,觅求非易。今检丽藏古本,旁考大律,详校经文,小有改订,并分章节,指序条贯,虽于文义,不无割裂,取便初学,非无益矣!别述补释三章,录于卷末,敢以浅学,响附前规,明哲傥览,幸为研尽,备其未详也。是岁后十三年岁次颛顼之虚。

一、凡是戒经之原文,皆大一号字,书皆顶格;古德之注释文字,为小一号字,并低一格;述者之注释,则低二格。

(注:因本书为横版,不能按照竖版格式要求,故以字体变化加以区分。戒经之原文用黑体,藕益大师之笺要用仿宋体,弘一大师之补释用楷体,广化律师之注释用宋体。并在数处加了解释,标为编者附注。)

二、凡释经文之注疏,首行以笺、补、注三字标明之,即笺者乃蕅益大师所注释,补者为弘一大师所补释,注者则是述者之拙见及引诸经论之法句。

三、弘一大师补释此经之时,乃旁参有部律文等,其与四分律文略有不同。为便读者识之,例举杀戒境想以明,余者读者自行检阅以知其况。

依《有部律》出之,六句分别,二不可悔,四可悔。

若依《四分律》出之,五句分别,二不可悔,三可悔。

四、凡文中弘一大师所补释部分,原文详述为《笺要》之第几页第几行,今为便于初学者,重新整理编排,但仍保留其文而以第页第行示之。

五、凡是本书所举实例,善者写出其名,不善者仅举其事实而不举其名,存隐恶扬善之意。

佛说

【注】佛说:佛是梵语,此翻觉者,谓觉了性相之者,具有三义:

一、自觉,觉知自心本无生灭;

二、觉他,觉一切法无不如是;

三、觉满,二觉理圆称之为满。

十方三世皆有佛,诸佛皆为众生说法,此经为释迦牟尼佛金口亲宣,故曰佛说。又为什么开题要标明佛说二字?乃表示尊重的意思。因为经通五种人说,律惟佛说。经随时随地皆可说,郊外、房中、天上、人间等,律则一定要在比丘僧团中才讲,故开题标明佛说,这是要注意的。

【注】佛是此经说法主,我们必须知道佛是谁?有何功德?佛是天中天,圣中圣,三界法王,四生慈父,故以下略述世尊传记。

一、家世:释迦牟尼佛,俗名悉达多,父净饭王,母摩耶夫人,妻耶输陀罗,生子罗睺罗。释迦意为能仁,牟尼意为寂默。

二、籍贯:佛是北印度迦毗罗卫国太子(今尼泊尔南部提罗里克附近、拉布提河东北),其母分娩前依习俗返娘家天臂城待产,途中于蓝毗尼园无忧树下产下太子(今尼泊尔境内洛明达),即是世尊。

三、时代:佛陀诞生年代有多种说法,今依南传佛教通用说法为西元前六二三年。北传佛教通用说法为公元前一〇一七年四月初八。

四、出家:太子少时从婆罗门学习文艺及武技,皆悉通达。后由四城门出游,见老、病、死、沙门,感人生苦痛及无常,遂于十九岁(一说二十九岁)出家学道。参访六年,苦行六年,三十一岁成道,说法四十九年,八十岁涅槃。修苦行之意,乃因印度外道大都修三年苦行,世尊修六年,一则表示对于外道所学的皆曾修习,知己知彼;二则表示苦行非成道之因,不苦不乐八正道行才是证正道之因。

五、成佛:太子悟苦行非成道之因,故放弃苦行,至尼连禅河沐浴,接受牧羊女的乳糜供养,而后至伽耶村菩提树下端坐四十九日,于十二月八日破晓时分大悟成佛,时年三十一岁(一说三十五岁)。

六、发心:《大智度论》卷四、《俱舍论》卷十八:三大阿僧祇劫前,有佛名释迦牟尼。世尊为菩萨时,逢此佛而发心,且愿如其作佛,此即最初之发心。

七、授记:世尊昔行菩萨道,名善慧,于证八地后,得燃灯佛为其授记云:后九十一劫名贤劫,当得作佛,号释迦牟尼。(出自《本行集经》及《瑞应经》)

八、转*轮:世尊说法,始自鹿野苑,终至拘尸那城,一生说法四十九年,讲经三百余会,所应度者,皆已度讫,其未度者,皆亦已作得度因缘。

九、圆寂:世尊八十岁时,于拘尸那揭罗城(今印度伽西亚近郊,科拉库布尔东方五十四公里处)娑罗双树间,于时中夜,头北面西呈吉祥卧,为弟子作最后教诫后,安详入灭。世尊之最后教诫,南北传说法不同:南传为《大般涅槃经》,北传为《佛遗教经》。中夜圆寂,表中道之义。头北面西有二种意义:(一)北方为尊,南方为卑,故头朝北;(二)示人求生西方之意。如《华严经》善财童子五十三参,证齐诸佛后,仍同会上四十一位法身大士求生西方,表示要求生西方才能圆满菩提。

优婆塞

【注】优婆塞:梵名,意译为近事男、清信士。即在家亲近奉事三宝之男居士,与优婆夷同系在家之信仰佛法者。

五戒相经

【注】戒相:谓持戒表现之相状差别。如持五戒、十戒,乃至二百五十戒,一一戒中各有差别,按其持犯之轻重,各有不同之相状。而一般指切切实实遵守戒律之相状为戒相。此乃南山《行事钞》所立戒四别之一。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卷一七云:相有形状,览而可别。前明戒法,但述功能;次明戒体,唯论业性;后明戒行,略示摄修。若非辨相,则法、体、行三,一无所晓。何以然耶?法无别法,即相是法;体无别体,总相为体;行无别行,履相成行;是故学者于此一门,深须研考。

南山三大部之《行事钞》分戒四别:法、体、行、相。戒法:戒的条文、功能、作用、功德等,如五戒、十戒、具足戒,皆佛所说之戒法。戒体:受具足戒时于三番羯磨时(受五戒于三皈依时),依法观想,纳受戒法于心,即得戒体,后详言。戒行:受戒后之行为表现,如言此人戒行清净等。戒相:五戒、十戒各有其相,即在何种情况下犯戒,其相状是不可悔、可悔等,这种种相状,即是戒相。明了戒相才能守戒。

举个例子:戒法如药方,依药方去拿药,必须要煎、要喝,喝了药才能治病。没喝之前,药是药,你是你,没有作用;若喝了就能发生功效,治你的病。戒亦同然,了解戒法(药方),要有戒体才有作用,喝药即同纳受戒体。未纳受戒体之前,戒是戒,你是你,没有作用。受戒纳受戒体以后,身心充满此无作戒体,即有防非止恶的功效,欲犯戒时会提醒你:不可犯戒!故戒体会提醒你不至于犯戒。

在公元1974年,我的腿摔断了,去荣总(编者注:荣民总医院)治疗。那天早上只吃了一些早点,一直拖了十几个小时都没吃东西,受到饥渴寒热交相侵迫之苦,便起大烦恼。这时,出家多年,一直奉持唯谨的过午不食戒也顾不得,我现在要吃饭了。结果饭才到口中,有一颗假牙,装了十多年都没问题,这时竟然跳了起来,恰好顶住牙齿不能咬东西,好像告诉我:咄!不要犯戒。我不顾一切,用手去拔,花了很大的力气也拔不出来,内心感到:诸佛菩萨、护法龙天总算还要我这个业障鬼!于是起了忏悔心,就把饭吐出来,漱口睡觉。次日清晨要吃粥时,想到昨天花那么大力气都拔不出来那颗假牙,正担心不晓得要怎么办?结果正要吃第一口粥时,牙齿竟然自动掉到碗里面了。这就是戒体有防非止恶功能的一个证明。

1.译主

宋天竺三藏求那跋摩译

【注】中国历史上有两个宋朝,一为赵宋,一为刘宋,此为刘宋。罽宾国即今之喀什米尔,狮子国即为今之斯里兰卡。

【注】求那跋摩:梵名,意译为功德铠,为刘宋译经僧,北印度罽宾国人。二十岁出家,并受具足戒,精通经律论三藏,故时人称其为三藏法师。三十岁时,罽宾王薨,众请师还俗嗣王位,师辞而不纳,遂隐遁远走狮子国弘扬佛教,后又至阇婆国(爪哇)传道。刘宋文帝元嘉元年(公元424年),师经由海路至广州,见虎市山之形势颇似耆阇崛山,故将其改称为灵鹫山,并在山中建立禅室以习禅。山中本多虎患,及至师居于此地之后,则无有其害。高僧大德住山则虎患息,古时常有此种感应事迹,如明朝时莲池大师亦同。

元嘉八年至建康,文帝礼遇之,敕住祇洹寺。未久,即于寺中宣讲《法华经》及《十地经》,法席甚盛。此外,师亦从事译经工作,译有《菩萨善戒经》、《四分比丘尼羯磨法》、《沙弥威仪》、《优婆塞五戒相经》等,享年六十五年。

2.笺要主

明沙门智旭笺要

【注】智旭:明代僧,吴县(江苏)木渎人。俗姓钟,名际明,字蕅益,号八不道人。少习儒学,以卫道为职事,曾撰《辟佛论》数十篇。十七岁时,因读莲池大师之《自知录》及《竹窗随笔》,始悟己非,取所著《辟佛论》烧毁。二十岁时诵《地藏本愿经》发出世之志,二十四岁从憨山弟子雪岭剃度,改名智旭。夏秋之间,于云栖寺听讲《唯识论》,疑与《佛顶经》之宗旨相矛盾,叩问之,得性相两宗不许和会之答,师犹不解其意,遂往径山坐禅,豁然而悟性相二宗本无冲突。

二十六岁受菩萨戒,翌年遍阅律藏,偶罹病将危,乃专意求生净土。三十岁时,依道友雪航之请,于龙居寺讲律,后至金陵,深切体察宗门之流弊,自此决意弘律。三十二岁,欲注《梵网经》,作四阄于佛前,拈得天台宗之阄,乃详究天台教理。翌年,入浙江孝丰灵峰寺,其后历住九华、温陵、石城、晟溪、新安等地,弘扬台教,注释经论。年五十六,于灵峰卧病,选《西斋净土诗》,制赞补九部之书,名为《净土十要》。病愈后,撰著《阅藏知津》、《法海观澜》二书。十月病再发,口授遗嘱,并制求生净土偈。清顺治十二年一月,趺坐绳床,举手向西示寂,世寿五十七,法腊三十四。

【注】笺:纸条子。古时佛经为手抄本,弥足珍贵,不敢在上面写字,便拿一张纸条夹在书中,把重点或注释写在上面,称为笺要。

八不道人者,大师自言:古者有儒、有禅、有律、有教,道人既蹴然不敢;今亦有儒、有禅、有律、有教,道人又艴然不屑,故名八不也。

蕅益大师本来要依憨山大师剃度,但憨山大师当时在广州南华,蕅师在江苏,古时交通不便,所以便依憨山弟子雪岭剃度。将往生前,大师遗嘱坐缸三年,火化后骨灰分施禽鱼。结果三年后遗骨未坏,发长覆耳,面貌如生,门人不忍从遗命,遂贴金身,建塔于灵峰大殿右。

3.补释主

后学昙昉校并补释

【注】昙昉,即弘一大师,为民国中兴南山律学之高僧,浙江平湖人。俗姓李,名广侯,号叔同,又名成蹊,字惜霜,其它别署甚多。性情倜傥恬惇,于诗文词赋之外,尤好书画,工篆刻,书法颇得汉魏六朝之秘。三十九岁出家于杭州大慈寺,投礼了悟和尚为师。未久即于杭州灵隐寺受具足戒,法名演音,号弘一。尝慨叹僧界之所以往往为世所诟病者,以不守戒律之故,乃发愿毕生精研戒法。初学有部之律,后则专弘南山律宗。操行至苦,恒跣足芒鞋,孑然一担,云游各处,讲经弘法,以在闽南时为最久。

晚年自号晚晴老人,又号二一老人。民国三十一年十月示寂于晋江温陵养老院,世寿六十三,僧腊二十四。师生平最推崇印光大师,效其不收徒众,不主寺刹之风,惟以写字与人结缘。其清纯恬淡、孤高耿介之风范,对民国以来的佛教界影响极大。

跣足是赤脚,芒鞋是草鞋。

晚晴:大师晚年住晚晴院,乃取唐李义山诗:天意怜幽草,人间爱晚晴,意即夕阳无限好,只是近黄昏。

二一老人:大师自谦是一事无成人渐老,一文不值何消说。

闻如是,一时佛在迦维罗卫国。尔时净饭王来诣佛所,头面礼足,合掌恭敬,而白佛言:欲所请求,以自济度,惟愿世尊,哀酬我志。佛言:可得之愿,随王所求。王白佛言:世尊已为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弥、沙弥尼,制戒轻重;唯愿如来,亦为我等优婆塞,分别五戒可悔、不可悔者,令识戒相,使无疑惑。

【笺】迦维罗卫:中天竺国之名,即世尊生处也。净饭王,即世尊之父。以父王为当机而请五戒法相,正表此五戒法乃是三世诸佛之父,依于五戒,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诸佛,讵可忽哉。

【注】迦维罗卫:梵名,意译为黄赤城、妙德城等,即今尼泊尔塔拉伊之提罗拉寇特地方,为佛陀出生之处,亦即释迦族之国土,此城现已荒芜。

【注】净饭王:梵名,中印度迦维罗卫国城主,佛之生父,后为摩耶夫人,妃为摩诃波阇波提,七十六岁逝世。

佛言:善哉善哉,憍昙!我本心念,久欲与优婆塞分别五戒,若有善男子受持不犯者,以是因缘,当成佛道。若有犯而不悔,常在三途故。

【笺】上契佛意,下契群机,故再叹善哉也。憍昙即瞿昙,是王之姓,西国以称姓为敬故。受持不犯,则当成佛;犯而不悔,则堕三途。五戒为法界,十法界皆趣五戒,皆趣不过也。

问:受持不犯,当成佛道。受而犯者,亦当成佛否?犯而不悔,常在三途;犯而悔者,亦堕三途否?

答:受而犯者,亦当成佛,惟不受戒,则永无成佛因缘。犯而悔者,不堕三途,但犯分上、中、下三种差别,悔亦有作法、取相、无生三种不同,理须各就当戒委明,未可一言尽也。

【注】佛制戒须待缘起,虽已为出家众制戒,而心念久欲与优婆塞制五戒,但因无人请法,故佛未制。今佛父王亲自请法,故再叹善哉!

又,犯而悔者,亦能成佛,如佛世莲花色比丘尼证果后,劝人出家,说:姊妹,为什么不出家?答云:我们不敢,出家要受戒,若犯戒则下地狱,太可怕了。莲花色又说:犯了戒的确会下地狱,但是仍要受戒,你若不受戒,终不能成佛。若受戒以后犯戒,苦报受尽了也能成佛。像我前世曾是淫女,因为演戏披袈裟的功德得以出家,但因习气重而常犯戒,因犯戒而下地狱,但苦报受尽后,此世便因受戒的功德,得以遇佛修行而证果。

【注】所犯罪较轻时用作法忏,较重者(如四重罪)须用取相忏,但是很难忏,所以根本重罪一定不能犯。理忏则须顿悟无生,了知心性本空,罪福无相才能做到,并非按照经本念万法皆空即可,没有那么容易。总归一句话,受戒之后要谨慎,切勿犯戒,犯易忏难。又有一种人,犯戒时很有勇气,要他忏悔又不好意思,这实在是自讨苦吃,且未深信因果也。

尔时佛为净饭王种种说已,王闻法竟,前礼佛足,绕佛而去。佛以是因缘,告诸比丘:我今欲为诸优婆塞,说犯戒轻重可悔、不可悔者。诸比丘佥曰:唯然!愿乐欲闻。

【笺】问:比丘律仪是大僧法,所以不许俗闻。今五戒相是优婆塞所学,何故不向王说,乃待王去之后,以是因缘告比丘耶?

答:七众戒法,如来皆于比丘僧中结者,正以比丘为七众中尊,佛法藉僧宝而立,故云:佛灭度后,诸尼应从大僧而学戒法。夫尼戒尚属比丘,况五戒而不属比丘耶?故今向比丘僧说此五戒,正欲令优婆塞转从比丘学也。

1.别释戒相

①杀戒

佛告诸比丘:犯杀戒,有三种夺人命:一者,自作;二者,教人;三者,遣使。

自作者,自身作,夺他命。

教人者,教语他人言:捉是人,系缚夺命。

遣使者,语他人言:汝识某甲不?汝捉是人,系缚夺命。是使随语夺彼命时,优婆塞犯不可悔罪。

【笺】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:

一、是人(谓所杀者人,非畜生等)

二、人想(谓意在杀人)

三、杀心

四、兴方便

五、前人命断

今之自作、教人、遣使,皆是以杀心而兴方便,故夺彼命时,犯不可悔罪也。不可悔者,初受优婆塞戒之时,说三皈竟,即得无作戒体。今犯杀人之罪,则失无作戒体,不复成优婆塞,故不可作法忏悔也。既不可悔,则永弃佛海边外,名为边罪,不可更受五戒,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关斋戒,亦不得受沙弥戒及比丘戒,亦不得受菩萨大戒。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,见好相已,方许受菩萨戒,但不得出家受具戒。尔时破戒之罪,虽由取相忏灭,不堕三途,然其世间性罪仍在,故至因缘会遇之时仍须酬偿夙债,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脱之不受报耳,可不戒乎?

【补】第页第行,释云: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等,是谓具支成犯。以诸戒结罪,皆须具足支缘方成犯事,若尽具者,即成上品不可悔罪,若缺一、二者,是中、下品可悔罪。

【注】怨家在眼前,令人杀者为教人;怨家在他方,令人往杀者为遣使。若甲教乙去杀丙,丙死,甲乙皆得不可悔。不可悔罪是极重之罪,如人断头,不可复生,犯不可悔罪,失掉戒体亦复如是。

佛海:把佛法比喻成海,很有意思。佛法无边,如海广大,海虽广大,但不容死尸,风浪会把死尸冲到岸上来。佛法无际,不论你修任何法门皆能容纳,唯不容破戒之人。

拜取相忏只要见一次瑞相,罪即消灭,但和打妄想所见不同。

无作戒体:谓受戒时,如法求戒,动作身口意三业之缘,而发于身心中不可见闻之业体,此业体初发之缘,虽由身口意之造作,但恒常相续,一作不需再作,故云无作。此无作戒体,于三皈依毕时获得。

以无边的心量,去纳受无边的戒体,就是将戒法纳于心中,成为戒体。既得戒体,便生功效:于一切有情边得不杀及不诳之功效,于一切情非情边得不偷盗之功效,于一切男女边得不邪淫之功效(在家五戒故),于一切酒边得不饮酒之功效。如是五戒戒法,一一遍周法界,故五戒功德不可思议。无作戒体于一生之中恒常相续,具有警觉、防非止恶的功能,故称为无作戒体。得比丘戒是在三番羯磨时,五戒得戒则在三皈依毕,二者不同。

【注】性罪:二罪之一,为遮罪之对称,指自性之罪过。谓不论处于何种环境,若犯杀生、偷盗、邪淫、妄语等,均属本质之罪恶行为,称为性罪。反之,伴随性罪引起之各种过失,或为避免世间之诽谤,而触犯世尊所制止之戒律,属极轻之罪,称为遮罪,如饮酒。对性罪之禁戒,称为性戒;对遮罪之禁戒,称为遮戒。

即使佛陀未制定性戒,犯性罪仍属罪恶;而遮罪则是佛陀制定遮戒后始成为罪。诸经论中对性罪之范围有异说,一般以杀、盗、淫、妄等为性罪,如北本《涅槃经》卷十一、《正法念处经》卷五十九、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》卷一、《大毗婆沙论》卷一二三、《俱舍论》卷十四等。(《佛光大辞典》)

复有三种夺人命:一者,用内色;二者,用非内色;三者,用内非内色。

内色者,优婆塞用手打他,若用足及余身分,作如是念: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,是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后因是死,亦犯不可悔;若不即死,后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

用非内色者,若人以木、瓦、石、刀、矟、弓箭、白镴段、铅锡段遥掷彼人,作是念:令彼因死,彼因死者,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后因是死,亦犯不可悔;若不即死,后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

用内非内色者,若以手捉木、瓦、石、刀、矟、弓箭、白镴段、铅锡段、木段打他,作如是念: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,是罪不可悔;若不即死,后因是死,亦犯不可悔;若不即死,后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

【笺】此三种亦皆杀法,所谓兴方便也。手、足、身分,是凡情之所执受,故名内色。木、瓦、石等,是凡情所不执受,名非内色,有处亦名外色。用彼内色,捉彼外色,故为双用内非内色也。因此方便而死,不论即死、后死,总是遂其杀心,故从前人命断之时,结成不可悔罪。后不因死,则但有兴杀方便之罪,未遂彼之杀心,故戒体尚未曾失,犹可殷勤悔除,名为中可悔罪也。

【注】矟:同槊,古时兵器,即长矛。白镴:铅锡合金,可作器具、焊锡等。

问:受五戒若犯一条,戒体全破否?

答:若犯根本重罪,则随犯一条,戒体全破。如人之胸、腰、颈、心脏,皆重要部位,随杀一处,是人即死,不须四处全杀也。

复有不以内色,不以非内色,亦不以内非内色,为杀人故合诸毒药,若着眼、耳、鼻、身上、疮中,若着诸食中,若被褥中、车舆中,作如是念: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,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后因是死,亦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后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

【笺】此以毒药为杀方便也。既不用手、足等,又不用木、石、刀、杖等,故云不以内非内色,而前人命断是同,则不可悔罪亦同。

复有作无烟火坑杀他、核杀、弶杀、作阱杀、拨杀、毗陀罗杀、堕胎杀、按腹杀,推着水中、火中、推着坑中杀,若遣令去就道中死,乃至胎中初受二根(身根、命根),于中起方便杀。(笺:弶者,木槛诈取也。拨者,弩石也)

【笺】此更广标种种杀方便也。核、弶及拨,皆是杀具。毗陀罗,即起尸咒术。下文自释,余并可知。

(说明:《梵网菩萨戒经疏注》中言:毗陀罗者,西土有咒法,咒死尸令起,谓使鬼去杀人。)

【补】第页第行,文云:无烟火坑杀他、核杀、作阱杀。大律作忧多杀、头多杀、作罥杀。

【注】如上所列皆为种种杀具及杀法,有的今已失传,代之以枪、炮、手榴弹等。总而言之,无论以何杀具、杀法,凡杀人命断即犯不可悔罪,杀人未死犯中可悔罪。

起尸咒:古时客死他乡者,因习俗必须落叶归根,但运回路远,交通又不便,故聘请谙此术者,用起尸咒运回(俗称赶尸)。凡尸体未坏,先用药水浸过,头包红布,约七八个一组,前一人拿小旗,后一人拿铜锣,边走边打喊,使人知道赶尸的来了,免得看了不祥。晚上走,白天睡,睡时尸体靠着墙壁不可倒下。这是我在抗战时听朋友所说,他亲眼所见。

无烟火坑杀者,若优婆塞知是人从此道来,于中先作无烟火坑以沙土覆上,若口说:以是人从此道来故,我作此坑。若是人因是死者,是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后因是死,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后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

为人作无烟火坑,人死者不可悔;非人死者,是中罪可悔;(笺:从人边得方便罪,不从非人边得杀罪也,以于非人无杀心故)畜生死者,下罪可悔。(笺:下字恐误。准一切律部,亦是中罪,亦从人边得方便罪,不从畜生边得杀罪也,以于畜生无杀心故。)

为非人作坑,非人死者,是中罪可悔;(笺:非人,谓诸天修罗鬼神,载道义弱,故杀之者戒体未失,犹可悔除也。)人死是下罪可悔;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罪。(笺:亦皆从非人边得方便罪,不从人及畜生得杀罪,以于人及畜生本无杀心故。)

若为畜生作坑,畜生死者,是下罪可悔;(笺:畜生,较诸天鬼神更劣,故杀之者,罪又稍轻。)若人堕死,若非人堕死,皆犯下罪可悔。(笺:还从畜生边得方便罪也。)

若优婆塞不定为一事作坑,诸有来者皆令堕死,人死者,犯不可悔;非人死者,中罪可悔;畜生死者,下罪可悔。都无死者,犯三方便可悔罪。是名无烟火坑杀也。

【笺】此广释无烟火坑杀他,以例核杀、弶杀、作阱杀、拨杀,无不尔也。

问:一切有命不得故杀,杀者非佛弟子。何故今杀天龙鬼神仅结中罪,杀畜生仅结下罪,犹不失戒,不至堕落耶?

答:凡论失戒,须破根本四重,所谓杀人、盗五钱、邪淫、大妄语,此四重中,随犯一种,决非作法之所能忏。至如杀非人、畜生等,性罪虽重,而于违无作罪犹为稍轻。今云:中罪可悔、下罪可悔,乃是悔除违无作罪,免堕三途,非谓并除性罪也。杀一命者必偿一命,故杀者固当故偿,误杀者亦须误偿,纵令不受戒者,亦必有罪。

故《大佛顶经》云:如于中间,杀彼身命、或食其肉,如是乃至经微尘劫,相食相诛,犹如转轮,互为高下,无有休息。佛制杀戒良由于此,受持不犯,便可永断轮回,设复偶犯,至心忏悔,永不复造,亦可免堕三途,故名中可悔、下可悔耳。

【注】误杀者亦须误偿。如昔梁武帝有次和人对弈,在得子时脱口喊:杀!正好另一位僧人来访,卫士以为要把这人杀掉,便拿下来杀了。此僧人亦是有道之士,临死前叹曰:业障!以后若皇上问起,请你们答复他:过去世时,我尚是一位小沙弥,有一次师公讲经,我帮忙拿锡杖,把玩时不小心压死了地上一只来听经的蚯蚓,他就是武帝的前身。因为有这误杀的因,所以必须偿还这误杀的果报。后来梁武帝因很久不见此僧人,一问之下方知此事,不觉感叹因果之丝毫不爽。

【补】第页第行,文云:若口说。大律作若心念,若口说。

【补】第页第行以下,大律委辨头多杀乃至拨杀,律文甚繁,今录其概。头多杀者有二种:一者地,二者木。地头多者,若作坑埋人脚踝等,令象等蹴踏。木头多者,穿木作孔,若桁人脚杻手枷颈,令象等蹴踏。弶杀者,知是人从此道来,于中依树等施弶。罥杀者施罥,拨杀者施机拨,亦如是。

【注】表解如下:

毗陀罗者,若优婆塞以二十九日,求全身死人,召鬼、咒尸令起,水洗着衣,令手捉刀,若心念口说:我为某甲故,作此毗陀罗。即读咒术。若所欲害人死者,犯不可悔;若前人入诸三昧,或天神所护,或大咒师所救解,不成害,犯中可悔。是名毗陀罗杀也。

半毗陀罗者,若优婆塞二十九日作铁车,作铁车已,作铁人,召鬼,咒铁人令起,水洗着衣,令铁人手捉刀,若心念口说:我为某甲读是咒。若是人死者,犯不可悔罪;若前人入诸三昧,或诸天神所护,或咒师所救解,不成死者,是中罪可悔。是名半毗陀罗杀。

断命者,二十九日牛屎涂地,以酒食着中,然火已,寻便着水中,若心念口说,读咒术言:如火,水中灭,若火灭时,彼命随灭。又复二十九日牛屎涂地,酒食着中,画作所欲杀人像,作像已,寻还拨灭,心念口说,读咒术言:如此像灭,彼命亦灭,若像灭时,彼命随灭。又复二十九日牛屎涂地,酒食着中,以针刺衣角头,寻还拔出,心念口说,读咒术言:如此针出,彼命随出。是名断命。若用种种咒死者,犯不可悔罪;若不死者,是中罪可悔。

【笺】三种咒术断命,并名厌祷杀,皆毗陀罗之类也。

【注】厌祷杀:此厌祷杀,现在皆已失传。赶尸咒抗战时尚有听过,如今亦甚少传闻。为何皆在二十九日时作法念咒呢?因为此日夜间没有月亮,昏暗无光,适合这些邪术作法也。

又复堕胎者,与有胎女人吐下药,及灌一切处药,若针血脉,乃至出眼泪药,作是念:以是因缘,令女人死。死者,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后因是死,亦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后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

若为杀母故,堕胎,若母死者,犯不可悔;若胎死者,是罪可悔(笺:仍于母边得方便罪,不于胎边得罪,以无杀胎心故);若俱死者,是罪不可悔;若俱不死者,是中罪可悔。

若为杀胎故,作堕胎法,若胎死者,犯不可悔。若胎不死者,是中罪可悔;若母死者,是中罪可悔(笺:仍于胎得方便罪也。);俱死者,是犯不可悔。是名堕胎杀法。

【注】出眼泪药,亦古时堕胎药之一种。

【注】堕胎:用药品或其它方法,以侵害胎儿生命为目的,而故意使之于自然生产之前脱离母胎。堕胎在以前为非法,现在虽已部分在法律上合法,但是在佛法中说,仍旧犯杀人罪。若受五戒者,更犯杀戒,何况为人母者,忍心杀死自己亲生子女吗?故堕胎行为切切不可。若不欲再生子女者,可事先使用各种节育方法,如避孕药、保险套、结扎等,以免受孕后堕胎,及达到节育目的。

或问:我以前不知道佛法,堕了好几次胎,怎么办?

答:须加紧用功多念佛及诵《阿弥陀经》,晚间于佛前发愿:愿以此功德,回向冤亲债主,同离苦海,同生西方。如此便可解怨释结,但不可再犯。

按腹者,使怀妊女人重作,或担重物,教使车前走,若令上峻岸,作是念:令女人死。死者,犯不可悔;若不即死,后更新于:2023-05-26 18:35

The End